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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17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06日  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2017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本市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企业研发投入
1.奖励科技投入。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且增长3%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研发投入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科技项目。对省科技重大专项,按省支持额度1∶1比例先行配套;对科技部、科技厅其它科技计划项目,按当年拨款额30%配套,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立足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人才创新项目30个,以后补助形式,按研发投入30%比例配套,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引进技术。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自主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引进技术按实际支付研发经费或科技成果交易费的30%比例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4.支持平台建设。对园区、企业围绕主导产业与高校院所共建或自建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按当年实际投资30%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筹建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等质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当年购置设备实际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0万元;对新建成通过验收的国家级质检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认定、验收的上述机构,奖励20万元(同一机构获国家、省不同部门命名认定,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下同)。
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和省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10万元;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获得省级以上考核奖励的,按奖励额度1∶1比例配套奖励。
5.补贴研发设备。对上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等,当年购置或自制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和租用单位,分别按拥有单位出租收入的10%和租用单位租用支出的20%给予补助,单个单位最高均不超过50万元;对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按仪器出租费用5%给予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支持科技服务。对市政府与高校院所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共建期内按协议执行情况支持经费50—100万元。
对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其对接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技术入股)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按其所属企业当年新增产品销售收入之和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获得省绩效考核奖励,按奖励金额1∶1比例配套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7.资助发明创造。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按实际缴纳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对专利权维持满3年(不含)且不足9年(含)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当年新缴年费80%补助。
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个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8.支持成果转化。对园区、企业与高校院所及人才团队联合成立股份制企业,高校院所或人才团队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实际投资15%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9.支持创新创业。对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庆赛区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一、二、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国家决赛奖的,再奖励20万元。
五、推进高新产业发展
10.支持高新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企业入选省创新型企业百强,奖励5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贯标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规定险种科技保险,按保费支出30%比例先行补助
11.支持高新产业对首次“小升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奖励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20%的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支持园区升级。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财政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的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通过复审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六、附则
原《安庆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宜政办秘〔2013〕58号)文件不再执行。
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以外,均由市与申报对象纳税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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