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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21日  点击次数: 

 

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及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1.支持物流业做大做强。对2018年度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安庆新设立区域总部并运营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业务量排名前10位的快递企业在安庆设立区域分拨中心,运营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称号的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促进商贸业扩规升级。对2018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20万元、10万元。
对2018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18年度新纳入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统计的个体工商户,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壮大电子商务业规模。对2018年度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8年度新获批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商全覆盖的村级电子商务企业(站)线上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额2%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服务业提升竞争力
4.加强品牌质量建设。对2018年度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核准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安徽名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给予示范区(基地)运营方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基地)运营方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安徽省商务厅认定“安徽省特色商业街区”的管理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安庆市政府质量奖、安庆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推进“标准化”创建。对2018年度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10万元(4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奖单位可按不低于20%的获奖金额奖励标准起草人。对新获得国家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6.降低物流业成本。对2018年度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村镇末端配送设施、农产品物流设施、城市配送设施、多式联运转运设施、物流信息技术平台、物流标准化等项目,按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限上物流企业(不含交通运输),以上年缴纳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本市留成部分为基数,按其当年缴纳税收本市留成超基数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租用场地,设立快递分拣场所的,按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10%给予补贴,月补助不超过3元/平方米。
四、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
7.大力发展商务服务业。对2018年度设立且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事战略规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管理咨询、评估、会计、审计、税务、法律服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商务服务业,按其当年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2018年前设立且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度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为基数,按其当年缴纳税收本市留成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奖励。
8.积极培育体育服务业。对2018年度社会资本投资新建体育健身场所,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房屋购置相关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18年度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市组织承办国际、国家、省级比赛的,运营成本超过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分别给予体育运营商2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018年度社会资本投资“体育+制造、+健康、+文化、+养老”等新业态的基地及项目,对投资额1000万元(不含土地、房屋购置相关费用)以上的,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体育部门认定的基地及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9.着力发展旅游服务业。2018年度社会资本投资“旅游+研学、+体育、+健康、+购物”和乡村游、自驾游、养生游、民宿游等旅游新业态(产品)项目,对投资额1000万元(不含土地、房屋购置相关费用)以上的,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省旅游局等单位评定的旅游新业态(产品)项目,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国内市场推广以游览我市2个以上售票景点并在市区星级饭店住宿1晚以上的“二日游”、“三日游”和“四日游”旅游产品,且年接待量分别达到2000人、1000人和500人以上(含)市内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分别为:5元/人、8元/人和10元/人。对在国际市场(含港澳台地区)推广以游览我市2个以上售票景点并在市区星级饭店住宿1晚以上的“二日游”、“三日游”和“四日游”旅游产品,且年接待量分别达到800人、600人和500人以上(含)的市内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分别为:10/人、15元/人奖励和20元/人。
10.支持新模式发展。对2018年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建设在线教育、智慧旅游、征信服务、电商服务、家政服务等信息服务平台,投资额(设备、软件)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设备、软件)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业态企业,当年购置经营用房,给予购房款5%的一次性补助;租用经营用房的,当年给予40%的租金补贴,月补助不超过12元/平方米,购房补助与租金补贴金额均不超过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对2018年度经市政府批准在本市举办的展会,每次举办展会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2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由市级及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境内国际、全国性专业(专题)展销活动(不含广交会)的企业,给予其展位费70%补助,单个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附则
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或组织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不含安庆经开区)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和安庆经开区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篇文章: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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