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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19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13日  点击次数: 

 

安庆市2019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2019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本市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提升创新能力
1.支持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包括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平台(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个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机构一次性奖励。
2.补贴研发设备。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筑梦新区)在孵企业、公共研发平台、高校院所购置关键仪器设备(含税价10万元及以上),按当年支出金额10%比例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单位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对安庆经开区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和安庆高新区化工新材料、医工医药产业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已注册独立法人且实质性运营的,由市财政按当年投入(用于购置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的1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科技服务。对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和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按其对接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技术入股)合同成交额的1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和租用单位,分别按拥有单位出租收入10%比例和租用单位租用支出20%比例给予补助,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按仪器出租费用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科研团队。鼓励我市高校院所在本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和提供科技服务,市财政按科技成果交易费和服务费的10%给予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科研团队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科研团队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开展创新活动
5.支持科技项目。择优扶持首位产业实施20个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申报省级以上的科技重大专项,对获批的科技重大专项按上级财政资助额同比例配套。
6.支持创新创业。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庆赛区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在县(市)区先行支持基础上,对获得省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的A、B、C三类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
7.资助发明创造。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8000元奖励;对专利权维持满3年(不含)且不足9年(含)的授权发明专利,按当年新缴年费80%比例给予补助。
四、支持提高创新成效
8.支持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自主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引进技术按实际支付研发经费或科技成果交易费的3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支持高新企业。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规定险种科技保险,按保费支出30%比例给予补助。
对2019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中,经省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企业且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增幅超过2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首位产业企业奖励金额提高至15万元。
10.支持高新产业。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且增长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研发投入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20%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附则
聚焦首位产业,本政策第3条第一款、第5条奖补金额上浮20%,不超过最高限额。
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规上工业企业,本政策第2条、第9条第一款、第10条的奖补金额按50%兑现。
规上工业企业(不含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研发费用增长达到20%的企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科技创新政策:
(一)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5%。
(二)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4%。
(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
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以外,均由市与申报对象纳税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按比例承担。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桐城市、怀宁县、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的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项目研发投入涉及固定资产奖补的与其他政策的固定资产奖补不能同时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检察院,安庆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中央、省驻宜各单位。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 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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