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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面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3年05月31日  点击次数: 

(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动一、二、三产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优质中小企业。

第三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培育相关领域的专精特新企业并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本办法,会同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开展本地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采取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要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全国统一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及对应材料。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参评企业应在安徽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1)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其中的“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结合本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七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范围涵盖一、二、三产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会商同级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意见后推荐上报;设区市经信部门对参评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会商同级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后,将审查通过的企业按产业领域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产业领域分别会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后,根据年度培育计划确定公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认定,其他领域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别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发文认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 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九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核实后上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取消认定。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设区市经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数据造假的,设区市经信部门应主动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取消认定。

第四章 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协同,省市县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健全专精特新选育、赋能、壮大机制,整合资源,优化服务,推动土地、资本、技术、人才等优质要素资源加速汇聚,做好“后半篇文章”,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打造一批“链主”企业。

第十三条 加强政银互动,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白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授信赋能。用好国家及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扶持,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群投资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专精特新板挂牌。

第十四条 各级经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产学研用对接、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篇文章: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集中采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使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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