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培训 项目 资金 信息化 平台
∷ 热门创业辅导
·企业“走出去”服务平台
·我中心举行中小企业会计文化节大型公益活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
·关于抓紧组织申报《安庆市2019年加快工业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项目筹资的渠道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
·项目投资决策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资料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内容
·陈龙博士演讲
 
创业辅导 当前位置: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 创业辅导 >> 浏览文章
经营成本不等于营业税税前扣除项目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年05月07日  点击次数: 
案例简介:近期,某大型旅行社因把发放给旅游者的旅行袋、矿泉水及纪念品等物品费用近60万元作为扣除项目在营业税税前扣除,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相关税费被南京市地税局建邺税务分局查处,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营业税及其附加和滞纳金共计3.3万余元并依法对该企业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替旅游者支付的未经列举的其他代付费用不得在应税营业额中扣减。因此,旅行社发给旅游者的旅行包(帽)、矿泉水和纪念品等物品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列举的营业税扣减项目,不得在计缴营业税前扣除。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相关纳税人,不得随意扩大营业税税前扣除项目,把日常的招待费、导游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费、发放给旅游者的旅行袋、帽、纪念品等营业成本,作为营业税税前扣除项目,在计缴营业税税前扣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上篇文章: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下篇文章:当前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规定
Copyright 2009 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56-5311278,5355080,5355386   邮箱:aq307@126.com
地址: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88号绿地启航社1号楼801室   皖ICP备14016865号